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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竞价公告

· 2024-02-18

大唐南京发电厂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313201-202402-055

大唐南京发电厂就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保当站到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大唐南京发电厂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200,000

5. 发货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大保当站

6. 到货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大唐南京发电厂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02-20 至 2024-12-31

9. 运距:1500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2-19 12:45:47

四、竞价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数量

货物名称:煤炭

数量:20万吨(年)

二、货物起运地和到达地

煤炭监管起始地:大保当站

船舶起运地:梁山港

到达地: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

运输船舶:乙方根据长江内航道、吃水以及甲方码头实际情况,选择满足码头靠泊要求的船型。

三、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及时预付计划发运量的货款(含铁路运杂费、专用线费)给所签合同方帐户,以便乙方协调发运装车。

2、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时,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或根据合同规定获得其他救济措施;乙方应协助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接收煤炭并向乙方支付电煤铁路监管和到站代提服务费。

四、乙方责任

1、乙方承诺以自备集装箱资源及敞车等运输工具将大唐南京发电厂所签约的榆林榆神年度长协煤炭共20万吨,由梁山北站发运至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乙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铁路到站至港口运输、港口堆存、防尘、监督、短倒、接卸、困难作业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煤炭在途的发运信息,最大程度的保证甲方的利益。

2、乙方负责协调铁路运力,确保20万吨长协计划量100%兑现。乙方每月按托运人要求将煤炭从起运地运输至到达地并负责从大保当站至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的电煤铁路监管工作。

3、乙方有义务向托运人提供公司和运输工具具备安全营运资格的证书和文件,并保证在承运本合同项下货物时上述证书和文件始终有效。

4、煤炭在装货港装运前,乙方需向托运人缴纳50万保证金。煤炭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负责每天及时向甲方上报装港码头库存数量、堆放情况和发运途中的煤炭数量,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影响煤炭数量和质量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大保当站装车情况、梁山港天气情况和煤炭采制化过程中的异常现象等。

6、乙方应负责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向甲方发运的单个结算批次的煤炭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与其他结算批次的煤炭物理隔离,并在梁山港场地单堆单放,单个结算批次的煤炭从梁山港向大唐南京发电厂发运完毕前完成清场。

7、乙方在梁山港装船发运前,应与甲方提前沟通,提供船舶信息并由甲方确认。船舶的吨位和船型必须满足甲方卸货港口的作业要求(不影响清仓船型)。

8、乙方有义务保证运输设备不会对煤质造成影响,若因此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9、如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机械设备、运输事故或其它影响船期和承运安全的事项,乙方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

10、乙方应在合同期内按托运人调运计划要求数量组织运输,合同期内要求电煤铁路监管和到站代提服务数量达到托运人要求数量。运输途中发生换煤,按换煤数量(由甲方认定数量)的【5】倍煤款数额由承运方赔偿,并追究换煤当事人法律责任。

11、乙方在交货日期内未完成矿方交货计划的量组织运输,视为主动放弃电煤铁路监管和到站代提服务费。造成当月合同量被取消,甲方可以扣除当月其全额保证金,并有权追究承运方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2、乙方设负责人组织协调运输,同时负责电煤铁路监管和到站代提服务费全过程安全、环保管理,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在物流总包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环保事件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负责。

13、乙方需按托运人等相关单位要求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如磅单、行车轨迹等。

14、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发生诉讼,甲方为实现本合同权利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5、要求乙方派3人驻矿、驻港,负责监督、协调发运工作,确保出矿煤质不低于5800大卡,总发运数量不低于20万吨。

16、按照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等主管部门对于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的相关要求,到厂船舶要求使用岸电,费用按照1元/kwh收取,在运费中扣除。

17、岸电使用前船方应通过船舶代理提前通知甲方做好准备,船方需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并提供联系方式,岸电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以码头边线划分,码头以外安全责任归乙方,码头以内归甲方。船方负责配合岸电连接线吊运上下船。

18、乙方需按照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海事局等主管部门对于停靠码头船舶排污、垃圾,岸电使用等相关要求,并在船E行APP或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站上填报相关信息,并截图发电厂方留存备查。

五、质量与数量:

1、双方同意在梁山港由(A甲方/ B乙方)委托的具有CNAS、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或品质证书作为合同货物质量验收、结算之依据。(A甲方/ B乙方)可以委托具有CNAS、CMA资质的检测机构作为第四方。乙方可以安排人员到厂负责监采、监制工作。

2、双方同意由(A甲方/ B乙方)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量单据为验收、结算依据,以装港水尺或装港皮带秤或装港地磅作为数量结算依据(优先级: 装港水尺>装港地磅>装港皮带秤),以梁山港装港皮带秤或装港地磅作为数量结算依据时,无需委托检测机构出具数量计量单据,但乙方应确保梁山港装港皮带秤或装港地磅计量值的准确性。如遇装港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特殊情况,双方同意以卸港计量数量为数量结算依据。卸港数量复检以卸港水尺或卸港皮带秤方式进行(优先级:卸港水尺>卸港皮带秤)。

3、为了更好的兑现所签煤炭,确保煤炭质量并激励乙方协调更高的矿装质量,双方协商依据结算质量进行考核。结算质量超过5800大卡但不超过6000大卡的部分,以5800大卡为浮动起点,每增加1大卡按0.11元/吨含税价结算奖励乙方;结算质量超过6000大卡的部分,以6000大卡为浮动起点,每增加1大卡按2*0.11元/吨含税价奖励乙方;结算质量低于5700大卡但不低于5600大卡的部分,以5700大卡为浮动起点,每降低1大卡按-0.11元/吨含税价考核考核乙方;结算质量低于5600大卡的部分,以5600大卡为浮动起点,每降低1大卡按-2*0.11元/吨含税价考核考核乙方;

4、甲、乙任何一方在【大唐南京发电厂】的自行化验的单个结算批次加权结果与梁山港第三方检验报告载明的单个结算批次加权质量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10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或收到基硫分(St,ar)偏差在【±0.2%】(不含)以上时,可以在交货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偏差不足以上标准的,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

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单堆单放复检。在该批次煤炭单堆单放,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能够明显识别或堆存煤炭具有代表性的条件下,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NAS、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

复检过程必须由甲方和乙方全程监督,双方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

如无法单堆单放复检则采用备查样复检。将装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CNAS、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装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委托方应保证在相应批次煤炭结算完毕前,装港第三方检测机构妥善保存该批次煤炭的备查样,如遇装港备查样损毁和遗失等无法复检的特殊情况,双方同意以甲方自检结果结算。

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甲、乙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双方约定,单个结算批次内煤炭运输途耗按1.7%(运损为铁路大票数量与到厂验收数量的差值)执行。如运输途耗超过1.7%时,乙方需承担甲方超出部分的全部煤款、铁路运杂费和专用线费。

6、双方有权对计量过程进行监督,如甲方、乙方对上述计量结果有异议,其有权聘请一家双方认可的独立的检验机构对煤炭进行重新计量,该独立的检验机构作出的计量结果为最终的结果,双方均应遵守。

六、电煤铁路监管和到站代提服务费用

电煤铁路监管和到站代提服务费用包含:港杂费 元/吨(根据实际港杂费明细确定),防尘费 元/吨,港内短运费 元/吨,运输费 元/吨,铁路监管费 元/吨。

七、结算方式

电煤铁路监管和到站代提服务费采用两票方式结算,甲方收到货,且双方确认质量、数量后甲方开具结算单,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现汇结算。

八、如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期限内乙方所监管的煤炭未发运完毕或未办理完毕货款支付及结算的,本合同有效期延长至结算及货款支付义务履行及结束时止。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盖章签字生效。

十一、本协议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南京发电厂

2. 联系人:汪向阳

3. 联系电话: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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